枣庄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民终37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延军,男,汉族,1956年6月10日出生,住枣庄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衡山路西侧(原永安黄庄乡中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路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王绥良,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延军、枣庄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2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3元,减半收取109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邵明伟
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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