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枣庄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2民初5561号

原告:***,女,194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

被告:枣庄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衡山路西侧(原永安黄庄乡中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6127862W。

法定代表人:路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4020042484413。

法定代表人:王绥良,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戛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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