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2民初501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枣庄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内不得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