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2民初501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枣庄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内不得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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