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海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再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海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中州大道金成时代广场13号楼6层6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572034585。
法定代表人:秦海红。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海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付振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原审生效裁判案号)民事(原审生效裁判类型),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豫0108民初429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请求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写明诉讼费用负担)。
审判长 史百岭审判员王雪琪审判员楚云鹤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文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