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海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中州大道金成时代广场13号楼6层6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572034585。
法定代表人:秦海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海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108民初4295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杨建华
审判员  王彦斌
审判员  左嘉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