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海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民初684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告:河南省海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楼****。
法定代表人:秦海红。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海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89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秋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闫帅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