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海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民初684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告:河南省海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楼****。
法定代表人:秦海红。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海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豫0305财保4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海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4377.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该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海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海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4377.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秋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闫帅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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