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海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8民初4295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超,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河南省海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中州大道金成时代广场13号楼6层6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572034585。
法定代表人:秦海红。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海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宏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1600元;2、被告海宏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原告经工友李学兴介绍,跟随包工头被告***前往郑州市惠济区正商家河家项目工地从事泥瓦工工作,口头约定按工结费,每工600元。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正式开工,至2019年11月27日,原告共工作四十天半,应结费用24300元。经被告***确认,于2020年1月23日出具核算证明一份。期间被告***一共支付了12700元,下余11600元至今未予支付。被告***从被告海宏公司处承接劳务,之后又雇佣原告为泥瓦工,被告海宏公司就工程款未向被告***支付完毕,最终导致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至今未结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
被告***、海宏公司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到被告***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因被告***未支付劳务费,于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出具书面证明一张,载明:“***在海宏装饰承接正商家河家5#、12#的***泥工班组做四十半天工,共计工费2430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劳务费共计12700元,余款11600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1600元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书面证明、二人之间的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16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海宏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海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1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员 马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