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粤恩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粤恩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81民初4416号之一
原告:河南粤恩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27号通凯鼎盛名车广场1号楼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5267710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47863255。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告:***,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粤恩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认为起诉后被告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