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粤恩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粤恩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81民初4416号
原告:河南粤恩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27号通凯鼎盛名车广场1号楼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5267710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47863255。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告:***,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粤恩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河南粤恩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3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自2017年1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5日,二被告就河南省永城市金博大商场项目工程与原告签订《幕墙工程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负责工程图纸范围内幕墙工程(明框、隐框、铝板)施工,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后经双方结算,下余13万元工程款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其住所地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理当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特请求永城市人民法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被告)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选择在施工行为所在地即永城市对被告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倩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