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503执784号之一
申请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执78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10月0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591.2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蓉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