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3民初11116号
原告:广州市赛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旧水坑村开发路3号之四十203。
法定代表人:阮娇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举,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经纬,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壹线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三金大武汉1911公寓式酒店二单元10层(1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华昌,执行董长兼总经理。
被告:杨华昌,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史立刚,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广州市赛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壹线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杨华昌、史立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赛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赛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赛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广州市赛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瑛
二○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