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昊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57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国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克,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昊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冠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高,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宙,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安永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国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云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卫,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豆孝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昊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州安永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1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110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789元,减半收取3894.5元,由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78元,减半收取7789元,由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秦 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曹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