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市城市管理局与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新4004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市城市管理局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伊州霍市执法罚字〔20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利军独任审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市城市管理局依据伊州霍市执法罚字〔20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加处罚款1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霍尔果斯市城市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有权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未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故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量罚适当。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该罚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加处罚款10万元,于法有据。综上,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系合法行政行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经催告后未履行义务,霍尔果斯市城市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9年霍尔果斯市保障性住房锦泰幸福里小区二标段开工建设,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是工程监理单位,项目全部专项施工方案均于2019年报监理单位,2020年因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影响,新增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一个塔吊方案,于2020年5月报监理单位。2020年5月15日,因项目所有方案均未收到监理单位审查回复,伊犁州质监站下发整改通知书,限5日内完成整改,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2020年7月7日,霍尔果斯市城市管理局作出伊州霍市执法罚字〔20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要求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每日按罚款百分之三加收罚款。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后被申请人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仍未自动履行,霍尔果斯市城市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伊州霍市执法罚字〔20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对被申请人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加处罚款10万元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任利军
书记员  孙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