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老坛酒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恒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726民初2717号
原告:河南老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新乡市食品工业聚集区新长南线路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47RA5H6L。
法定代表人:孙煜坤,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伟,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珂,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县小冀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60203046H。
法定代表人:杨丽琴,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东晓,男,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向东,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北、中州大道西公寓A座1单元12层A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995144X0。
法定代表人:豆孝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团伟,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老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坛酒业)诉被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老坛酒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伟、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东晓和路向东、被告海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团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老坛酒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计)50000元,具体损失待鉴定结果出来再确定(庭审中变更诉求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5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庭审中变更诉求为: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17日,酒鬼酒河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酒鬼酒河南公司)向被告**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的设计公司为河南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监理公司为被告海纳公司。2013年4月27日,案涉工程经各被告及酒鬼酒河南公司验收,共同签字确认其为合格工程。2020年8月4日夜到8月5日早晨,原告发现涉案工程地下酒库地面大面积崩裂,且酒库出口出现局部塌方,大量雨水倒灌入案涉工程内,原告虽极力抢救,但仍遭受了重大损失。2019年2月28日,延津法院宣告酒鬼酒河南公司破产。2019年11月29日,原告收购了酒鬼酒河南公司破产财产,案涉工程转移至原告名下。综上,涉案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分别由上述被告完成,且以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严重损坏,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对原告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案涉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案涉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二被告承担,因被告现经营困难,无力承担工程修复费用鉴定费,具体损失暂无法确定,待条件具备后再行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被告**公司辩称,1、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对原告的所谓损失存在任何过错,原告要求的赔偿损失是鉴定费52000元,原告要求**公司承担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未向法院提供收购的任何证据,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现有证据没法印证。案涉财产是经过在淘宝网进行公开拍卖的,淘宝网中发布的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明确规定,竞买人取得财产要对案涉财产所有问题包括质量瑕疵问题自行承担责任,原告是通过收购变价获得的财产,不能够以任何理由再主张权利。3、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所述的雨水倒灌、地层崩裂是由**公司施工所造成,退一步说,即便施工当中有瑕疵,但是与雨水倒灌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4、原告在收购财产中对所有财产进行了实地考察,非常清楚和了解所购财产的所有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收购方知道所购买的标的存在瑕疵,其不得以瑕疵为由主张权利。目前没有查清雨水倒灌、地层崩裂是在原告购买之前还是购买之后,原告没有证据来印证。针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起诉状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要求有过错,原告的诉状确定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存在任何过错,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造成的所谓损失是由我公司造成的。我们注意到要求的赔偿损失是52000元鉴定费,承担鉴定费跟刚才的理由一样的,如果鉴定出来的结果不是我公司承担责任的,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52000元的鉴定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海纳公司辩称,地面工程属于装饰装修工程,已过保修期,鉴定报告无法证明海纳公司监理有问题,鉴定报告上材料到结构等数据来看是合格的。鉴定报告上未注明造成质量问题的成因,该质量问题均系使用方日常使用不当及抢救不力所致。
原告老坛酒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1、(2019)豫0726破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原告为本案适格原告。第二组证据:1、施工图纸。2、设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说明。4、酒鬼酒新乡项目地下酒库工程招标控制价。5、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设计。7、地下酒库安全监督办理资料。8、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联系单和工程签证单。9、地下酒库工程竣工资料。10、建筑工程结算书。证明河南轻工业设计院为案涉工程的设计单位并参与了工程验收,设计使用合理年限为50年。被告海纳公司为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公司为案涉单位的施工单位,其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即包工、包料等)。项目分部分项的工程量清单及材料、施工要求。第三组证据:1、酒库进水后,公司物资部等部门进入现场拍摄的照片。2、基酒库存报表。证明因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酒水损失共计4.12022吨,损失金额142.44万元。第四组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两份鉴定费发票复印件。以上均为复印件。
被告**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本案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与原告均没有合同相对关系,若工程存在问题原告应该向合同相对方河南酒鬼酒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以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动产权证上没有明确表明地下酒库的位置。对第二组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2-10真实性无异议,不同意原告的证明目的,案涉工程由发包方酒鬼酒厂组织验收,工程参见各方均签字认可该工程为合格工程,代表该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即业主要求的,并且我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保修期责任,现在保修期已经过,保修期间原发包方未对工程质量问题提起诉讼,我公司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第三组证据,系原告单方编制,真实性不认可。对第四组证据,1、通过票据发现在山东国泰建筑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之前,还有一家鉴定机构,并且缴纳了费用。2、对鉴定意见书本身真实性没有异议,案涉工程所有材料是由酒鬼酒河南公司指定并提供,鉴定程序实行的是抽检的方式,抽检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有待于落实和查证。该鉴定书说明酒库大面积遭到破坏,包含了人为因素常年失修、无人管理以及外来因素,原告诉称的底层崩裂等质量问题无异是由外来破坏因素造成,不是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鉴定结论大部分认可了原告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及合格,虽然提出几个问题,**公司认为鉴定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可,况且这一两个问题不足以造成雨水倒灌等结果,**公司承建的工程与原告诉称的情况无任何关联性。3、原告不能依据发票来主张权利,原告无法认定被告有过错,鉴定结论没有认定被告施工造成原告所述的情况,该鉴定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海纳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上没有标明酒库的具体位置。对第二组证据的证据6有异议,审批页上盖章了,审批页上附的内容没有盖章。对第二组证据其他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工程是2013年4月份已经竣工结束,地下防水保修期是5年,地面工程不属于我们的责任,按照保修期2年已经过了保修期,依据合同尽到了监理义务。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属于原告自己出具的,没有权威单位的损失鉴定。对第四组证据,从鉴定书来看,海纳公司在施工监理过程中没有过失,已经履行了职责,不能判定监理方有责任。海纳公司作为监理方对施工中所用的防水、混凝土、钢筋进行了验收,均为合格。地下酒库存在质量缺陷的部位已经过了保修期。在平常使用中,排水系统是不是完好,有没有对工程进行破坏性使用,无法判断。对鉴定费不予承担,因为是根据责任划分承担的,现在责任没有划清,海纳公司不予承担。
经质证,原告提供的第一组、第二组、第四组证据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第三组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在本案中不予采信。
被告**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附件二)复印件,证明混凝土、钢筋等材料是由酒鬼酒河南公司指定的。
原告老坛酒业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附件二中只是约定了指定厂家,该部分证据不能证明原料、钢筋等是原告所提供。
被告海纳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没有异议。
经质证,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终止鉴定告知书。
原告老坛酒业的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能按照原告申请的内容进行鉴定,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能力,因此原告有权更换鉴定机构。
被告**公司和被告海纳公司的质证意见为:河南众惠公司是按照本案的事实告知了原告对工程质量原因及质量问题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该公司是不能够进行鉴定,只能对工程垫层混凝土强度、厚度进行鉴定,说明根据本案情况原告所称的雨水倒灌的原因是没有任何机构可以进行鉴定的。说明造成原因的因素非常多,可能是原告使用不当造成,也可能由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破坏造成,但是原告执意要进行鉴定,河南众惠工程公司是无奈的退出了鉴定程序,没办法满足原告的要求,证明了原告所述的雨水倒灌的原因无论现在还是今后没有办法进行鉴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9日,酒鬼酒河南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酒鬼酒河南北方基地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在征求债权人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与河南老坛酒业有限公司签订《酒鬼酒河南有限责任公司、酒鬼酒河南北方基地销售有限公司破产资产变卖转让合同书》,河南老坛酒业有限公司以第三次流拍价5700万元购得酒鬼酒河南有限责任公司、酒鬼酒河南北方基地销售有限公司破产资产。2020年1月19日,《酒鬼酒河南有限责任公司、酒鬼酒河南北方基地销售有限公司破产资产变卖转让合同书》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现河南老坛酒业有限公司已将合同约定价款5700万元支付完毕。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19)豫0726破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将酒鬼酒河南有限责任公司、酒鬼酒河南北方基地销售有限公司《变卖资产清单》中所列的破产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河南老坛酒业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河南老坛酒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20年7月8日,原告取得案涉财产的所有权。
原告诉称,2020年8月4日夜到8月5日早晨,发现案涉工程地下酒库地面大面积崩裂,酒库出口出现局部塌方,大量雨水倒灌,造成损失。起诉后,原告申请司法鉴定。
另查明,因原告申请更换鉴定机构,2020年12月8日,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扣除2000元现场勘验及检测费用后将余款48000元退还给原告。
还查明,2021年3月5日,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地下酒库在A-C-5-11轴范围的地面混凝土底板已经破坏,存在开裂、拱起、错位等现象。混凝土板上的防水层和面层也均破坏。2、混凝土底板厚度在A-C-5-11范围取样检测数据可知,厚度与设计值相差较大,A-C-1-5范围取样检测数据可知,厚度稍微超过规范允许的负偏差,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厚度。3、底板钢筋采用了
级别钢筋,与设计的φ级别钢筋不同,但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性能。钢筋直径与设计相符。4、底板钢筋保护层厚度。区域3可见钢筋铺放在混凝土板与土层之间,没有位于混凝土板内部,不符合设计要求。底板钢筋保护层厚度设计中未体现,无法判断区域1、区域2是否符合设计要求。5、底板混凝土强度钻芯法检测满足设计要求。6、底板上表面有一层卷材防水,做法与设计相符,遇柱上翻高度满足设计要求,遇墙检测3处,2处满足设计要求,1处不满足。7、酒库地面面层厚度抽样检测数值均小于设计要求,不符合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第5.2.1条要求。8、地下酒库南端通道的地面、南北墙体均有裂缝;通道地面混凝土板之下存在空洞,空洞范围较大,通道南北墙之间自A轴-B轴均存在空洞,空洞高度最高达到约1.7米。”原告花去鉴定费50000元。
最后查明,2012年被告**公司和酒鬼酒河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酒鬼酒河南有限责任公司新乡项目一餐厅、地下酒库,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30日(原告称实际于2013年4月27日验收合格),合同价款中的地下酒库价款为960284.11元。上述合同附件二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显示水泥、商品砼、钢结构、门窗工程、水电主材均为“三方考察指定厂家”,钢材为“邯郸、安阳钢厂”。被告海纳公司为案涉工程监理单位。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以二被告施工或监理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二被告承担案涉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并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在下雨后坍塌与二被告的施工及监理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案涉鉴定费的诉求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老坛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九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向辉
人民陪审员  刘高光
人民陪审员  李凤枝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真真
书 记 员  左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