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区居民迁建工程建设管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民初3694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俊男,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启,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中衡二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737414398R。
法定代表人:王保庆,董事长。
被告:*********区居民迁建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政府院内。
负责人:张卫东。
被告: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北、中州大道西公寓A座1单元12层A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995144X0.
法定代表人:豆孝宁,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区居民迁建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鲍丽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慧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