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碧云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与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2民初4207号
原告:郑州碧云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9763948XP,住所荥阳市乔楼镇中原西路与荥贾路交叉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995144XO,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郑汴路北、中州大道西公寓A座1单元12层A9号。
法定代表人:豆孝宇。
原告郑州碧云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碧云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