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执保195号
申请人:漯河***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桃园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3XAYQJ0M(1-1)。
法定代表人:豆俊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漯河天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241省道大吴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志焕,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漯河***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漯河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漯河***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漯河天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为保全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漯河***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漯河天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5000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姚 冰
人民陪审员 史秀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