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执92号
申请执行人:**彬,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执行人:漯河***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桃园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豆俊峰,该公司经理。
**彬与漯河***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漯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漯劳人仲字[2020]110号仲裁裁决书,并于2020年12月8日送达漯河***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该仲裁裁决书明确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漯河***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正在依法审理中。漯劳人仲字[2020]110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彬以此申请执行不符合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彬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