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浩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黄石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205民初178号
原告:黄石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广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水清,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机构地址:黄石市黄金山工业新区金山大道189号。
负责人:丁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虎鹏,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亮,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第三人:湖北浩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流芳街长咀村黎明机电产业园二期1栋3单元3层3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学友,该公司黄石分公司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黄石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第三人湖北浩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虎鹏、张博亮、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学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装饰改造工程款761856.3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的利息损失69360.67元(按1-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当庭撤回第2、3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原告受原铁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原铁山经信局)委托,提供铁山创业合作服务中心室内外装饰改造服务,约定改造费为2400000元。原告接受委托后,2018年5月9日,原铁山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给原告支付了首笔工程启动资金800000元。2018年5月,原告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遴选具有施工资质的装饰公司。2018年6月第三人中标,成为原铁山创业合作服务中心室内外装饰改造项目的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和第三人与原铁山经信局达成口头协议增加后期腾退的原铁山创业合作服务中心三楼约1000平方米的办公室装修、室外管网改造、地砖铺设等装修项目。2018年10月,原铁山创业合作服务中心室内外装饰改造项目施工完毕。应原铁山经信局要求,原告委托第三方湖北华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结算造价审核,审核结果为原铁山创业合作服务中心室内外装饰改造项目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2362631.53元。在支付后续工程款过程中,因原铁山区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机构整合改革,该项目工程款暂时停付。2020年经协调,该项目的遗留款项由被告支付。2020年1月21日,被告再次支付该项目工程款800000元,下欠761856.34元至今未付,据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原铁山经信局承租的房屋是提供给原铁山区创业合作服务中心(光谷东科技孵化器)作为办公场所使用;2、原铁山经信局委托原告提供租赁房屋的装修改造服务,原告依法确定了具体的施工单位完成了装修改造工程;3、原告未提供合同及结算依据,被告属行政机关,在无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无法拨付财政资金。至今未能向原告继续支付装修工程尾款并非属于被告的过错导致。
第三人当庭称,原告诉称属实,希望被告按审计结果尽快向原告支付装修尾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递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递交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因未涉及本案争议的装修工程,其亦未就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问题作出合理说明,故该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采信。原告递交的授权委托书明确记载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将该合作项目委托给原告实施,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出具的声明称因本案所涉工程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均由本案原告承受,授权委托书与声明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结合原、被告递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1月1日,原铁山经信局与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铁矿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本案所涉房屋作为原铁山区光谷东科技孵化器创业合作服务中心的办公场所使用。原铁山经信局与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接洽铁山创业合作服务中心室内外装饰改造项目。2018年5月12日,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将该项目委托给原告实施,但原铁山经信局未与原告或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签订书面的委托装修协议。之后原告通过招投标程序,依法选定了第三人作为该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各方口头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了部分施工范围及工程量。第三人于2018年9月完成了全部装修工程。受原告委托,2018年11月6日湖北华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华浩建造(2018)黄第350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2362631.53元。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支付了800000元,于2020年3月19日再次向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支付了800000元。另外,2019年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原铁山区进行机构整合改革,原铁山经信局的职能由被告行使。
另查明,2021年2月20日,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出具声明,内容如下:2018年5月12日,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将铁山创业合作服务中心室内外装饰改造项目委托给黄石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对在实施该工程项目中涉及的与业主及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及收益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均由黄石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受,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对在该工程项目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及收益均不承担义务,也不主张权利。2021年2月22日,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再次表示不参与本案诉讼,本案所涉债权债务由原告黄石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主张。
本院认为:一、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声明称本案所涉装修工程系由原告实施,该工程中所涉债权债务及收益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均由原告承受。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也明确表示不参与本案诉讼,同意本案所涉债权由原告主张。被告对本案所涉工程由原告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第三人具体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各方达成口头协议的事实予以认可,故黄石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作为原告主体适格,可以向被告主张工程尾款。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就本案所涉装修工程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根据实际工程量,经湖北华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华浩建造(2018)黄第350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2362631.53元,扣减已向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支付的1600000元,被告仍欠原告装修款762631.53元。因原告仅主张被告向其支付761856.34元,未超出未付款数额,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二、本案审查的是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湖北浩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非本案所涉装饰装修合同的相对人,原告亦未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故第三人与本案诉争标的无关。鉴于本案所涉工程系2018年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石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761856.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6元,原告黄石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洪连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徐劲
书记员蔡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