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三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金县苏区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621民初2304号 原告:广东三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城西村沿江路与规划路交界处东北角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MA4UPMJWO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江勤诚(龙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县苏区中学,住所地广东紫金县苏区镇公路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621456965054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三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紫金县苏区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三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紫金县苏区中学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三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人民币228977.54元给原告,并从2019年7月4日起,以228977.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费给原告至付清款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8年7月19日、2018年8月20日、2019年4月24日签订了《紫金县苏区中学装修工程定点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162923.88元。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于2019年5月3日完成装修和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根据竣工结算应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人民币1219162.47元,但被告仅支付了人民币990184.93元,尚欠原告装修工程款人民币228977.54元未支付。对此,被告于2019年7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过原告装修工程款228977.5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仍然未支付所欠的装修工程款。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被告有及时向原告履行支付上述余款人民币228977.54元的义务。因被告怠于履行支付义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资金占用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至付清款日止。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辩称因其经济比较困难,只愿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不同意支付利息(资金占用费),且目前也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28977.54元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因被告未支付工程款,必然会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原告诉请被告向其计付资金占用费,本院予以支持,但该资金占用费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期限届满之日(2021年7月18日)起计算;原告超出按上述标准和时间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紫金县苏区中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向原告广东三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8977.54元。 二、限被告紫金县苏区中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向原告广东三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计算方法:以228977.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1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三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紫金县苏区中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67元,由被告紫金县苏区中学承担。被告紫金县苏区中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2367元(本院执行款专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帐号:2006********);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