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民初1328号之二
原告: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汇蓝国际17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LWMGXX9。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星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源南乡大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314778958A。
法定代表人:***。
被告:萍乡市大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凌云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841143550。
法定代表人:罗建。
原告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星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市大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2019年5月15日,原告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经协商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系原告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2元,减半收取1861元,由原告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