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星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星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市大华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民初13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汇蓝国际17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LWMGXX9。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星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源南乡大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314778958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萍乡市大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凌云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841143550。
法定代表人:罗建。
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两被申请人价值171084.88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责任限额为171084.8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2019年5月1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萍乡市大华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星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调解达成了付款协议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两被申请人价值171084.88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或价值171084.8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