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星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星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民初1123号
申请人: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汇蓝国际17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LWMGXX9。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星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源南乡大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314778958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萍乡市大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凌云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841143550。
法定代表人:罗建。
申请人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星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市大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两被申请人价值171084.88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责任限额为171084.8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保障其权利在判决后得以实现,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两被申请人价值171084.8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5元,由申请人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