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星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星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萍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23民初379号之二
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珠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96517173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星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源南乡大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31477895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昭萍西路33号(901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7405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星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萍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西星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萍乡分公司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07元,减半收取计635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53.5元,由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