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斯多少、浙江恒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金义民初字第2227号
原告***。
被告斯多少。
被告浙江恒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永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斯多少、浙江恒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素林于2010年11月22号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季文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