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02执9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蕊。
被执行人: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现住西宁市。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02民初7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13575.84元,并承担从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2月12日违约金259634元,2019年2月13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以及案件受理费348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20000元。因被执行人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显示的土地已被其他权利人设置了抵押,本院办理了查封登记;对其银行累计存款金额454485元进行强制扣划;在车辆登记部门将其名下的四部车辆手续进行查封(其中有车辆设置了抵押);冻结了该公司持有其他公司的部分股权。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除银行累计存款120980元已被扣划外,其他均显示无财产信息;并在西宁市和其户籍地宁波市两地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其名下的不动产、公积金情况,也显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扣划被执行人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累计存款57546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现已对被执行人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虽然冻结了被执行人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等财产手续,但土地有抵押,车辆未实控,属于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被执行人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7957544.84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审判员   李处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占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