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21执保25号
申请保全人:大通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红河路xx号-x-xx。
法定代表人:张浩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潜,该公司风险审批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军,该公司风险信贷专员。
被保全人: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川工业园创业路xxx号中小企业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金亮,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保全人大通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21民初118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5月14日,分别对被保全人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账号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区支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以7241761.63元为限进行了冻结,期限为一年。其中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账号为×××账户的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区支行账号为×××账户的实际冻结金额为10226.13元,此案已保全完毕,故此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