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等某某、某某、某某、高台县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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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执16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交通巷1号。

负责人:杨晓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鑫,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巍,该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28号中小企业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男,194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高台县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湿地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高台县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青民初10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高台县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青民初108号民事调解书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毅民
审判员邵凤娟
审判员卢庆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佶意
书记员黄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