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开投科技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5执1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宁开投科技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5799248267,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纬二路16号西旺大厦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应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超、都永霞。
被执行人: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679170101Q,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滨河南路78号城市先锋1单元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褚一希,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0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胡国良,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青海新高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619065200,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滨河南路78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国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海东市聚成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MA752KFT2G,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古城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陈经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台县聚合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585914907X,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湿地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执行人:蒋勇,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2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岱山县。
被执行人:任雪飞,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开投科技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褚一希、胡国良、青海新高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海东市聚成热力有限公司、高台县聚合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蒋勇、任雪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发出(2021)青0105执1185.1186号《通知书》,要求提取被执行人青海新高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到期债权14496398.44元;于2021年4月25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21)青0105执1185.11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被执行人青海新高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该院的执行款14496398.44元;于2021年4月2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青海新高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宁市城中区滨河南路78号,使用权面积2162.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西宁开投科技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105执11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庄怀宁
审判员 敖 敏
审判员 王艳利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马静兆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