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民初410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告:山东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南化路10号甲1。 原告**与被告***、***、山东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