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民初410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告:山东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南化路10号甲1。
原告**与被告***、***、山东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