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12号 申请人:**,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郓城县。 被申请人:山东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南化路10号甲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98085236P。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9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支公司愿为申请人此项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9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1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