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瀚海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金诚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瀚海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财保21号
申请人青岛金诚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瀚海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兆祝以其名下李沧区共有房屋提供担保。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青岛金诚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瀚海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江兆祝名下李沧区房屋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翠玮
书记员  杨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