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

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4破6号之二
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承水中路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7063867933。
法定代表人:王义春,总经理。
2020年11月26日,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以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12月4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本院查明:管理人接管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印章、现有文书资料后,对该企业进行了尽职清算,委托山东鲁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的账务进行审计,债务人账面审计资产总额为63776671.56元,负债总额69477474.99元,资产负债率为109%。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并审查,截至2021年3月12日,管理人初核职工权益为3126079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无异议普通债权13982644.23元,合计债权为17108723.23元。债务人可盘点实物资产评估值195523元,银行现金123577.40元,清收债权202750元,基本可分期清收债权1837075.37元,以上资产合计2358925.77元,债务人资产与负债相差巨大。
本院认为,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司品旺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王一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