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民初1554号
原告: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常山村村委会南3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567061722。
法定代表人:褚言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行飞,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89年6月20日出生,住枣庄市山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承水中路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7063867933。
法定代表人:王义春,经理。
诉讼代表人: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孙柏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柏文,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领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驻地沿街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92631729L。
法定代表人:陈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常,系该公司员工,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山东领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9元,由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阳
人民陪审员 蒋 华
人民陪审员 陈兴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建军
书 记 员 朱陕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