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峄城区承水中路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7063867933。
法定代表人:王义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404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大宪
审判员 魏先举
审判员 董业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