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民初219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承水中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王义春,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58元,减半收取6,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方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靳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