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8执47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爱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阊胥路575号707、7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爱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08执47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