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民终7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爱卫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爱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卫服务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驳回爱卫服务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爱卫服务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2018)苏05民终208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爱卫服务公司仍然欠付***加班工资,该案***已经申请再审。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搬离房屋并返还爱卫服务公司,显然错误。
爱卫服务公司辩称,服从原审判决,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占用诉争房屋缺乏依据,应当搬离并予以返还。
爱卫服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离爱卫服务公司的场地;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负担。一审审理过程中,爱卫服务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撤离爱卫服务公司的公厕,并将公厕返还给爱卫服务公司。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1日起,***在爱卫服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在职期间,***一直在公厕从事保洁工作,也一直居住在此工作地点。2017年7月20日,爱卫服务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对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后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160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爱卫服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章制度规定。***要求爱卫服务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后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208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扣除爱卫服务公司已经支付的5216.21元,爱卫服务公司尚需支付***加班工资7152.79元。爱卫服务公司已向***支付了上述款项。
一审庭审中,爱卫服务公司、***均确认,***应聘至公厕工作后,为便于公厕卫生保洁,***居住在该公厕的管理间。爱卫服务公司与***于2017年8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后,爱卫服务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应搬离公厕,并至该公厕要求***搬离,***认为其加班费没有得到赔偿,拒不搬离。
一审法院另查明,爱卫服务公司通过投标方式中标涉案公厕的保洁管理项目,并取得该公厕的运营管理权,公厕为一体式公厕,包括厕所和管理间。
***目前仍居住在公厕管理间内。
以上事实,有政府采购合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1608号、(2018)苏05民终2086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爱卫服务公司通过投标方式中标涉案公厕保洁管理项目,取得该公厕的运营管理权,依法占有该公厕。***居住在涉案公厕管理间是基于其与爱卫服务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现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理应搬离涉案公厕管理间并将该管理间返还给爱卫服务公司。***提出爱卫服务公司未赔偿其加班费,其才未搬离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与爱卫服务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二审终审,判决认为爱卫服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爱卫服务公司还应支付***7152.79元加班工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爱卫服务公司亦履行了上述判决内容,***的上述抗辩意见,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爱卫服务公司要求***搬离涉案公厕并将公厕返还***的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公厕搬离并将公厕返还苏州爱卫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爱卫服务有限公司。
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考勤表复印件一份、爱卫公司员工手册第7页、第52页的打印件一份、公共卫生间保洁巡检篇作业制度打印件一份,证明爱卫服务公司出具的证据与***的实际工作时间不符合。上述证据经质证,爱卫服务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无关。
***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与本案返还原物纠纷并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爱卫服务公司依法取得了诉争公厕的管理权,享有该公厕管理间的占有使用权益。***居住在涉案公厕管理间是基于其与爱卫服务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现其与爱卫服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继续占有诉争公厕管理间缺乏依据,爱卫服务公司有权请求排除诉争公厕管理间的妨碍;另,***与爱卫服务公司之间的加班工资纠纷并非其占有诉争公厕管理间的合法理由,且上述纠纷已有另案生效判决予以解决,爱卫服务公司已经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综上,***应当搬离诉争公厕并将该公厕返还爱卫服务公司。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维佳
审 判 员 曾雪蓉
审 判 员 沈军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 玮
书 记 员 严苏徽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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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