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12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房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爱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苏州爱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2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对实际工作时间认定不清。***的工作时间为早上7点至晚上10点半,爱卫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与员工手册规定的工作时间相违背,不能反映***的真实工作时间。2.二审法院对实际工作时间未调查。二审中,***书面申请法院对爱卫公司的管理制度、上班制度及考勤制度进行实地调查,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存在加班的事实,故爱卫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关于***的工作时间,双方有分歧。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情况,并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但本案中,爱卫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的***的工作时间为7点到9点、13点到15点、18点到20点,每天工作时间6小时,每周休一天,该记录与其提供的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公厕保洁岗位的工作时间不一致,也不符合相关管理机关的文件规定,故一、二审法院未予采信。***主张其工作时间为早上7点至晚上10点半,扣除两个小时的中晚餐时间,实际每天工作13.5个小时且全年无休。对此,本院认为,***从事公共卫生间的保洁工作,吃住均在公厕内的一间房间,***的工作和生活处于同一场所。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长,但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的;或者长期处于等待状态且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在认定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的折算。一、二审法院考虑到***的工作性质及工作岗位的特点,对***主张的工作时间进行了合理折算,并据此计算爱卫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再审主**审法院应对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调查的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未对爱卫公司的管理制度、上班制度及考勤制度进行实地调查并无不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亦递交了该调取证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已无调查收集必要,故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忠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