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爱卫服务有限公司

***与苏州爱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民终16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爱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爱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民初7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是认为上诉人违反公司部分规章制度,但处罚依据却是【2017】22号文件中禁止在管理间烧饭做菜和统一服装的规定,而【2017】22号文件仅是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发出的一份针对公共卫生间管理人的通知,被上诉人的管理制度并无此项规定。【2017】22号文件即使属于规章制度,被上诉人也未履行必要程序变更规章制度和组织上诉人学习签读该文件,且该文件未明确规定违反该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承担违法解除的不利后果。
爱卫公司辩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爱卫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7460元;二、爱卫公司支付***年假休息工资2645.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学自2013年5月1日起在爱卫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在职期间,***一直在航西公厕从事保洁工作,且其也一直居住在此工作地点。2017年7月20日,爱卫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其中载明:“兹有我公司***,男。身份证号为:,自2013年5月1日起在本公司苏州爱卫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从2017年8月20日起与我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同日,爱卫公司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解除事由通知工会。次日,爱卫公司工会作出了答复,同意爱卫公司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收到爱卫公司出具的上述《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后,工作至2017年8月20日止。之后,***向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爱卫公司支付:一、经济赔偿金17460元;二、2013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20日加班工资57750元;三、休息日加班工资34496元;四、年休假工资2645.4元;五、每月少发的5天早餐券,共计30张,价值180元;六、政府每年补贴给环卫工人的节假日慰问金100元和环卫工人节日慰问金100元,4年共计800元。2017年11月23日,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姑劳人仲案字[2017]第534号裁决书,对于***的各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2、本案一审审理中,爱卫公司还提供了以下证据:(1)员工手册、职工培训登记表复印件(其中培训内容一栏中载明为“员工手册、考核制度”,材料签领与培训签到栏中均有***的签名)、宣誓词、环卫人员上岗承诺书,证明员工工作规范内容、***对员工手册进行学习、培训的事实。且***承诺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愿接受公司的相关处罚乃至辞退。承诺书中第五项明确有保证不穿拖鞋。***认为,其在职期间没有拿到过员工手册,在仲裁的时候才看到。职工培训登记表是我签的名,但是没有培训过。宣誓词、承诺书上面不是我本人签字的,我在职期间从没见过这份承诺书。(2)2014年-2016年支付合同补偿金签领表复印件3张,证明爱卫公司已经支付***2014年-2016年合同补偿金,此系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因爱卫公司经营的公厕保洁是两年一招标,可能存在两年后换成另外一家保洁公司负责员工所在标段的保洁工作,为了换公司不影响员工的工龄利益,所以每年都付一笔合同补偿金。***认为,这3张表中的字是我签的,钱我也领到了,但不是合同补偿金,是十三薪和春节慰问金,是政府补贴的不是爱卫公司支付的。(3)情况说明、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发出的**[2017]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卫生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州市区环卫作业质量日报,证明**学在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的事实。情况说明中载有从2017年5月至7月,爱卫公司的项目经理在巡查工作中发现***在工作期间多次违反规章制度的拍照记录。**[2017]22号文件证明***违反了该规定,体现在第一(一)项规定的“保洁人员工作服:服装要统一整洁”、第三(二)项规定的“从今年4月1日起实行管理间内禁止烧饭做菜,在4-5月内,对发现的行为以教育为主,从6月1日起,全面严格实行,并根据考核标准进行扣分。同时,对屡教不改、多次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进行通报,开具整改通知单”。2017年7月19日的质量日报中对于***于2017年7月18日19时10分在航西公共卫生间吃晚饭,并在管理间煮饭的事项进行了通报。***认为,情况说明中2017年5月10日的照片是女厕,不属于其工作范围。2017年5月17日的照片中其没穿工作服,是发生在晚上8点之后,不是说明中写的晚上7时35分,因爱卫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故其认为属于下班时间。2017年6月20日的照片也是晚上8点之后,不是上班时间,所以穿了拖鞋没穿工作服。2017年6月30日的照片是发生在晚上8时30分,也是下班了,所以在洗头。2017年6月25日的照片不属实,照片中的锅并非其所有,当天其并没有烧饭。2017年7月19日照片中的锅具是我的,但是2017年7月20日早上6时20分拍的,没到上班时间,我是烧水准备下面条,被环卫所的人拍到了,所以20日中午1时30分就给我解除劳动合同的材料了。2017年7月20日第七张照片爱卫公司写的时间不对,实际是20日早上6时20分拍的,那天是先拍了锅然后又去卫生间拍了马桶,我当时是先把水烧上然后去打扫卫生,打扫完了后再下面条吃饭。环卫处的文件是爱卫公司项目经理在2017年4月拿过来给我看的,2013年招进来的时候是说吃喝都在航西的公厕的,现在不让在里面吃喝了,我认为公司应该给我一个解决方案,但公司从2017年4月起每月只给了100元的饭贴。质量日报中2015年、2016年的通报都已经罚过款了,从工资中扣了,与本案无关。2017年7月19日通报我在管理间吃晚饭,当时我和巡查员说了是感冒了不舒服,我没有烧饭,是泡的方便面。(4)关于推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通知及附件6份、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证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都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的。***主张其不清楚该组证据。
3、本案一审审理中,***当庭陈述:“我们的工作时间是早上7:00开始做到11:30结束,下午12:30开始做到17:00结束,再从18:00开始到22:30结束。从2017年4月份开始按照这个时间上班的”、“2017年5月17日晚8点后,项目经理看到我没有穿工作服,问我为什么不穿工作服,我说因为天热了,我想等到8点后下班了去买件衬衣。6月20日晚上8点后我在洗头,我怕水弄湿鞋子所以换了拖鞋,项目经理看到后就拍了照片,说我违反规章制度。7月19日晚上说我在烧饭,被通报了。7月20日巡视员检查,早上6:20左右看到我在烧饭,马桶没有清洁,就是因为发生了这些事,单位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
上述事实,由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关于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的答复函、姑劳人仲案字[2017]第534号裁决书、员工手册、职工培训登记表复印件、宣誓词、环卫人员上岗承诺书、2014年-2016年支付合同补偿金签领表复印件、情况说明、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发出的**[2017]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卫生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州市区环卫作业质量日报、关于推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通知及附件6份、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经济赔偿金。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一审法院就爱卫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作以下分析认定:1、***认可其存在未穿工作服、穿拖鞋的情形,且因此被公司项目经理拍照并告知违反了规章制度。***认为其上述行为未违反规章制度的理由为这些行为发生在晚上8点后,属于下班时间。但根据***的当庭自述,其又认为18:00至22:30属于工作时间,二者自相矛盾。2、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发出的**[2017]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卫生间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从今年4月1日起实行管理间内禁止烧饭做菜,在4-5月内,对发现的行为以教育为主,从6月1日起,全面严格实行,并根据考核标准进行扣分。同时,对屡教不改、多次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进行通报,开具整改通知单”。***认可爱卫公司已将该文件内容向其告知,并且从2017年4月起,也收到了每月100元的饭贴。虽然***认为其仍居住在工作××新村公共卫生间内,且烧饭时间为下班时间,但根据**[2017]22号文件的要求,“公共卫生间内严禁烧饭做菜,严禁使用厨具”并未区分上下班时间。虽然出于对环卫工人的照顾,同意***居住在公共卫生间内,但公共卫生间仍属于公共场所,不同于普通的家庭住所,在该公共场所内烧饭做菜可能造成的消防安全隐患,涉及到至关重要的公共安全问题,不容小视。***为了降低生活成本,愿意居住在公共卫生间内,其生活内容就要受到公共安全要求的限制。自2017年4月起,已经开始实行公共卫生间内禁止烧饭做菜,并且**[2017]22号文件已经考虑到环卫工人的适应问题,给予了2个月的整改期间,且***也从2017年4月起收到了每月100元的饭贴。但***直至2017年7月份仍在公共卫生间内烧饭,并被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通报。3、***在载有培训内容为员工手册、考核制度的职工培训登记表中签名,确认其签领了培训材料并参加了培训。虽然***主张其未收到过员工手册,也未参加培训,但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爱卫公司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于***要求爱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年休假工资,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不予理涉。
据此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被上诉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存在上班期间未穿工作服、穿拖鞋的情形,以及在其工作场所烧饭的行为,上诉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员工手册规定的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传达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苏环[2017]22号文件后,上诉人仍未改正其上述违纪行为;上诉人虽不认可签署环卫人员上岗承诺书,但上诉人未对承诺书签名申请鉴定,故应认定承诺书内容属实,上诉人承诺如违反被上诉人各项规章制度的,愿接受辞退处理。综上,上诉人多次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上诉人主张的年休假工资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不予理涉。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