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鹏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鹏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民初1175号
原告:***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锦山里3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98920043K。
法定代表人:方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17号海南滨海国际金融中心B-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92542564。
负责人:周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志团
审 判 员  邱为群
人民陪审员  陈三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潘秋丽
书 记 员  许英坚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