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德瑞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非与执行审查执行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执异10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诺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甲1号6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闫莎莎。
第三人:北京四方德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2301。
法定代表人:富廷全。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中诺智电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868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21)京0114执772号]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北京四方德瑞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北京四方德瑞科技有限公司为(2021)京0114执77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86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北京中诺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和补偿金共计16956.32元。2020年10月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诺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经查,北京四方德瑞科技有限公司是被执行人北京中诺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1.3002%,认缴出资额1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是2030年12月31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中诺智电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07月01日被吊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院查明,***与北京中诺智电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868号。2020年7月6日,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一、北京中诺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工资一万三千七百五十六元三角二分;二、北京中诺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三千二百元。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京0114执772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前述追加申请。北京四方德瑞科技有限公司系北京中诺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
本院认为,***申请追加北京四方德瑞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但未能提供北京四方德瑞科技有限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本院无法与北京四方德瑞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故本院对***的该项请求终结审查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追加北京四方德瑞科技有限公司为(2021)京0114执772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的审查程序。
审判长  梁永胜
审判员  董晶晶
审判员  王慧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常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