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4执异289号
追加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诺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甲1号6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闫莎莎。
被申请追加人:北京四方德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2301。
法定代表人:富廷全。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中诺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2019)京0114民初214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20)京0114执356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北京四方德瑞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追加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追加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致使本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追加申请处理。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永胜
审 判 员 董晶晶
审 判 员 谢 肖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