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执1703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现住所地: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
法定代表人窦宝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7月31日发出限高令;于2019年9月1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内存款元;我院于2019年9月25日将扣划款项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剩余缴纳了执行费;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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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孙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