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执17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现住: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
法定代表人窦宝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陈美涛,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5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
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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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孙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