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白清劳动保障(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行初字第56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宝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春阳,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茹伟,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占平,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强国,系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
被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廉素,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彩凤,系该单位法制办科员。
第三人白清,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厨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凤 飞
审 判 员 白 凤 霞
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歆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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