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执1703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现住所地: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杭西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窦宝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676902610M。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09月29日出生,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16)内0602民初52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7月31日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