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05执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远照,男,195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照、***、***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5民初887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06万元及利息(以20.0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384元,由被告中创公司、*远照、***、***共同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相关财产查询和查封冻结,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18号尚东花园01幢2单元103室、01幢地下车库A-004号车位、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墨香路30号墨香山庄16幢1005室的不动产本案已查封,现已启动拍卖程序,本案现已执行到位61084.39元并拨付给申请人。因本案房产处置周期较长,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