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伟烨(上海)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民终94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伟烨(上海)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武东路198号1101-3室。
法定代表人:TANCHONGCHIM,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春锋,江苏法德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蓉,江苏法德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神舟路37号创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潘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忠,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婷,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伟烨(上海)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烨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8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伟烨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龙腾公司向伟烨公司支付第二至第四笔设计费1845897.35元。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第二笔至第四笔款项的支付应当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条约定待条件成就后再行使,该认定忽略了该条约定适用的事实基础,不符合订立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二、一审判决已认定龙腾公司怠于向发包方行使权利,但却未全部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龙腾公司对于付款时间节点及条件的成就负有成就义务,但是龙腾公司因自身利益至今未作出积极的成就条件的行为,也未向业主作出有效的追索行为,付款条件应当视为已经成就。即便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对合同中约定的第二至四笔付款的合同义务伟烨公司均已完成,伟烨公司有权向龙腾公司主张以上款项。
龙腾公司辩称:涉案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龙腾公司收到业主支付设计费之后才可以将相应的设计费支付给伟烨公司,但是到目前为止龙腾公司没有收到一分钱,所以付款条件就没有成就。伟烨公司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方有可能无法付款,业主方的工程有可能不能顺利进行,作为设计单位应当有这个常识判断,因此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应当约束伟烨公司;本案龙腾公司并没有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阻止付款条件成就,龙腾公司向业主发了催款函,派人催要欠款,甚至也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龙腾公司阻止条件成就是错误的。
龙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伟烨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伟烨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将龙腾公司向案外人追索设计费的义务混同于龙腾公司直接支付设计费的义务。龙腾公司与伟烨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以上每笔款项,业主方完成建筑工程文件审查工作后,并且已经支付甲方该阶段费用;如果由于业主方付款不及时,甲方付款时间相应后延”。以上条款明确约定如果龙腾公司未收到业主方支付的款项,则龙腾公司向伟烨公司支付设计费的条件不成就,付款时间相应后延。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客观上阻止了合同约定条件成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龙腾公司没有阻却条件成就的故意,并且希望条件成就,收到业主支付的设计费,否则龙腾公司不但在这项业务中没有利润,反而还损失了已经支付给伟烨公司的30万元。事实上,龙腾公司一直在积极行使追讨权利,2018年7月26日发出催款函并多次派人上门索要,2019年7月3日龙腾公司还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这些都是有效的追索行为。
伟烨公司辩称:1、双方约定的第一笔付款是定金,该定金付款的期限是合同签署生效15日内支付,该约定与合同第7.2条的约定无关,与伟烨公司是否完成设计稿并已交付无关,仅与合同是否签订有关。龙腾公司具有积极向业主方追索款项的义务,而在本案中龙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南京四维数字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是在伟烨公司向龙腾公司交付了所有初步稿件1年多之久,龙腾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履行与业主之间合同的过程中没有懈怠行为,其不积极追索已经造成了伟烨公司巨大损失。
伟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龙腾公司向伟烨公司支付设计费2888368.15元(总合同价款3356177元×95%-300000元);2、龙腾公司向伟烨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月3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3、龙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25日,伟烨公司(乙方)与龙腾公司(甲方)签订《南京四维数字电力自动华有限公司产业园二期概念规划设计投标合作协议书》,设计范围为南京四维数字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产业园二期,拟建总建筑面积约17.50万平方米,设计资料及文件名称为整体概念规划设计,前期根据规划设计补偿费为30万元.第3.5条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提交上述设计成果给甲方后,如项目业主与甲方签署本项目的正式建筑设计合约,乙方将成为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单位,并签署正式的方案设计合约。乙方的方案设计费为总设计费的35%。乙方负责前期的建筑方案设计与图纸制作工作。甲方负责配合与校队/审核乙方的建筑方案设计图纸,并由甲方完善方案报建批准与盖章手续。同时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设计进行修改或交给第三方进行深化设计。如乙方与甲方签署正式的设计合约,甲方已支付的补偿费用将计入最终方案设计费用。龙腾公司已支付伟烨公司伟烨公司30万元。
2018年1月10日,伟烨公司(乙方)与龙腾公司(甲方)签订了关于南京四维数字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产业园二期项目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围及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为25762㎡,总建筑面积194561㎡,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128740㎡,地下建筑面积为65821㎡;设计深度为方案设计,设计内容为项目地块主要功能划分为研发、办公及商业。第6.1条根据2017年8月25日双方签署的本项目投标协议书第3.5条款,本设计费用单价为甲方签署总设计费用单价55元/㎡的35%再优惠2元/㎡,计17.25元/㎡。设计总建筑面积为194.561㎡,设计费用含税总价为3356177元。第6.2条本工程设计费用为方案设计费总价包干计(其中金额3258424.28元,增值税97752.72元)。第6.3此费用包含以下:税金、设计费、人工费、设计图纸所需的材料费(含出席图纸会审会议、现场技术指导、参加竣工验收、差旅费等)。第6.4条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前7天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7.1条本项目设计费用支付进度:第一次付费(定金),占总设计费40%,付费额1042470.80元,付费时间为本阶段设计费(1342470.80元)扣除前期补偿费30万元,于合同签署生效后15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35%,付费额1174661.95元,付费时间为方案报规划审批获得方案审定意见书后7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付费额为335617.70元,付费时间为甲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给业主后7日内支付;第四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付费额335617.70元,付费时间为甲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给业主并通过施工图图审后10日内支付(最迟在施工图交付后90日内,两者以先到为准);第五次付费占总设计费5%,付费额167808.85元,付费时间为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后10日内。第7.2以上每笔款项,业主方完成建筑工程文件审查工作后,并且已经支付甲方该阶段的费用;如果由于业主方付款不及时,甲方付款时间相应后延。第8.1交付成果:规划方案文本和总平面图各8份。8.3条规定根据2017年8月25日双方签署的本项目投标协议书第3.5条款,乙方负责前期的建筑方案设计与图纸制作工作,甲方负责配合与校对/审核乙方的建筑方案设计图纸,并由甲方完善报建批准与盖章手续。
2017年9月29日,龙腾公司副总经理史幸群在伟烨公司的AVID文件签收单上签名,收到南京四维数字电力自动华产业园二期概念规划设计8本、A1展板8张、多媒体电子文件1个、模型1个、A3文本和A1展板电子文件1份。2018年1月30日,龙腾公司签收伟烨公司提供的南京四维数字电力自动化产业园二期报建规划设计1本。
2018年2月6日,伟烨公司向龙腾公司发出设计费催款函(一),主题为南京四维数字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产业园二期项目合约条款中第七条设计费第1阶段费用催款函,我司多次主动地与贵司协商关于第一阶段费用的支付事宜,至今已逾期了原定的支付日期2018年1月25日的期限,但是仍无法得到具体支付安排与日期。我司希望贵司能够慎重考虑到我司过去的努力,并全面完善了本次的全套报规图纸(实际工作量已进入第二阶段费用的进度)与接下来的紧迫报规工作量,请贵司在2018年2月9日前解决本付款事宜。我司今日起也将暂停本项目后续设计工作至付款事宜得到解决。
2018年7月25日,伟烨公司向龙腾公司发出设计费催款函(二),根据合约条款第七条7.1的第一次会费的要求,自合约签署后15日内支付第一阶段款总设计金额的40%计人民币1042470.80元已严重逾期。我司在过去6个多月多次主动与贵司协商关于第一阶段费用的支付事宜,始终无法得到贵司给出的具体支付安排与支付日期。我司郑重函告贵如下:请贵司于2018年8月15日之前付清上述款项。如果贵司还是坚持拖款违约的立场,我司将即时退出本项目一切设计工作。同时通过司法程序就贵司违反《南京四维数字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产业园二期项目》合约的相关条约而致我司所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上述逾期款项、逾期违约金、利息、支出、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可能的所有经济损失等费用;(2)鉴于本项目设计工作已实际性进入了合约条款第七条7.1的第二次付费阶段的工作内容,并且在本阶段超过了一半的实际工作量。根据合约条款10.1.2,贵司还需支付我司本阶段设计费全额计1174661.95元。
2018年7月26日,龙腾公司向南京四维数字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发出设计费催款函,根据合同第五条款设计费用支付进度表,已到第一次付款进度节点,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总合同金额的15%,即2018年1月10日前支付设计费1605128.25元。但由于贵司单方面原因,未按节点支付。……截止目前为止,我司已提供了全套报规图纸及相关报规资料,实际工作进度已进入设计服务的第二阶段。……请贵司于2018年8月15日前,安排本项目合同的第一节点付款。金额为1605128.25元。
龙腾公司当庭陈述到目前为止规划方案没有报批,是否需要修改及如何修改都没有进行,龙腾公司已向四维公司出具了1600000元的发票。伟烨公司提供了关于郑广斌与南京国通聚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四维数字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杨学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5993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涉案工程因股东纠纷在履行过程中产生变数。
一审另查,2017年12月25日,龙腾公司与南京四维数字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签订南京四维数字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产业园二期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设计内容包括项目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设计费按固定单价55元/平方米计费,预估设计总建筑面积为194561平方米,设计费总额为10700855元。设计费付费次序为: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5%,付费额1605128.25元,付费时间为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点总设计费20%,付费额为2140171元,付费时间为方案报规划审批获得方案审定意见书后七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总设计费10%,付费额为1070085.5元,付费时间为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后七日内支付。……。第7.1条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第7.2条规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审批部分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上述事实,有伟烨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投标合作协议书、文件签收单、催款函、电子邮件、判决书、龙腾公司提供的设计费催款函、邮寄面单、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伟烨公司、龙腾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伟烨公司诉讼请求:1、龙腾公司向伟烨公司支付设计费2888368.15元(总合同价款3356177元×95%-300000元),伟烨公司认为,伟烨公司已于2018年1月30日向龙腾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基本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龙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伟烨公司设计费,且在未收到发包方设计费的情况下怠于行使合同的权利,牺牲了伟烨公司的利益。龙腾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第7.2条约定,龙腾公司向伟烨公司支付设计费的前提条件未成就,伟烨公司并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龙腾公司不应向伟烨公司支付设计费。伟烨公司认为合同第7.2条约定不明,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伟烨公司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有权要求随时要求履行。合同第7条的付款期限和条件成就的行为均依赖于龙腾公司的单方行为,龙腾公司对于付款时间节点及条件的成就负有成就义务,但龙腾公司至今未作出积极成就条件的行为,也未向业主方作出有效的追索行为,客观上阻止了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成就。方案报规划审批获得审批意见是龙腾公司及发包方义务,与伟烨公司无关,另合同约定的第三次付费、第四次付费条件均与伟烨公司无关,上述期限均为约定不明。龙腾公司认为,如果伟烨公司认为龙腾公司怠于主张权利,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伟烨公司认为,伟烨公司有权选择在本案中仅向龙腾公司主张涉案合同债权,不对业主方行使代位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合同第7.2条规定,龙腾公司应当根据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权利,促使涉案合同的正常履行。龙腾公司与发包方约定第一次付款时间为发包方2018年1月10日前支付龙腾公司设计费1605128.25元,发包方逾期未付该阶段设计费,且龙腾公司知道发包方因股权纠纷导致工程项目停滞,龙腾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主张合同权利。龙腾公司在伟烨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6日、2018年7月25日发出催款函的情况下,才于2018年7月26日向发包方发出催款函。龙腾公司未及时与伟烨公司沟通和协商,亦未及时就与发包方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促使涉案合同履行条件成就。实际上阻却了涉案合同相关支付条件的成就,应当视为涉案合同相关支付条件成就。龙腾公司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出正当理由,应理解为了其自身的利益。伟烨公司、龙腾公司均未提供关于涉案工程的设计方案报规划审批获得方案审定意见书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第二次付款的支付条件成就,故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的第一次付费条件成就,龙腾公司应当支付伟烨公司1042470.80元,对于伟烨公司其他进度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对于伟烨公司的诉讼请求2、龙腾公司向伟烨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月3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伟烨公司认为,龙腾公司未能有效推动与发包方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成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应当支付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伟烨公司认为约定过高,自动调整为按同期贷款利率4倍主张。龙腾公司认为没有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龙腾公司未及时支付第一次款项,但龙腾公司行使合同权利向发包方主张应付款项需经过一段合理期间,故对伟烨公司主张自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违约金的意见不予采纳。龙腾公司应当自伟烨公司起诉之日起向伟烨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伟烨(上海)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1042470.8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伟烨(上海)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31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107元,由伟烨(上海)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4347元,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760元。
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伟烨公司与龙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1条约定涉案设计费用分三次支付,该合同第7.2条约定“以上每笔款项,业主方完成建筑工程文件审查工作后,并且已经支付甲方该阶段的费用;如果由于业主方付款不及时,甲方付款时间相应后延”。以上条款表明,龙腾公司支付每一阶段费用的条件是业主方支付了该费用,如果业主方未支付阶段设计费,则龙腾公司支付设计费的条件即不成就,付款时间相应后延。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业主方南京四维数字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向龙腾公司支付了设计费,故应当认定龙腾公司向伟烨公司支付设计费的条件未成就,故对伟烨公司要求龙腾公司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不应予支持。本案中,龙腾公司支付设计费的条件是业主方已支付设计费,龙腾公司并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阻止条件成就,阻止条件成就通常要进行积极的行为。相反,龙腾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业主方发出催款函,后又提起诉讼积极主张权利,故伟烨公司主张龙腾公司阻止了涉案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于法无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824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伟烨(上海)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案件费331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107元,由伟烨(上海)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107元,由伟烨(上海)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旭东
审 判 员 孙 伟
审 判 员 汪德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俞晓洁
书 记 员 倪 辉